县人民法院: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有生的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审议决定:
陈昌良 任马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组织人事 干部任职 陈昌良 通知
报:州人大常委会、县委。
送:县政府、政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
发: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乡镇党委、人大主席团、人民政
府,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