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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8〕294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0日 15:33   文章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马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暨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圆满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云南省退役军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宣传方案>的通知》(云退普查办〔2018〕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优〔2018〕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确保在2018年11月28日前完成基础信息采集上报工作、2019年4月28日前完成数据交叉校核、修订、补充完善及信息采集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上报工作、2019年5月1日前完成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彻底摸清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的对象具体包括以下12类人员: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采集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況。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采集对象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和所需帮助等。

四、采集方式

为保证采集效率和采集工作准确性,按照“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运用科学采集方法和先进的采集技术进行采集。

(一)横向共享信息数据。由公安局共享并提供全国户籍管理系统、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曾服兵役人员信息情况;县人武部共享并提供全县退役军人服役信息情况;县民政局按照县人武部和公安局提供的数据情况对现有数据进行融合,依托现有的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将现有数据植入采集终端设备,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大幅减轻基层人员采集工作量并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率。

(二)利用现有资源采集完善数据。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采取设备采集、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并完善信息数据。同时,要在各乡(镇、场)设立集中采集点进行采集。

(三)信息数据交叉核查比对。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局、信访局、人武部对采集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状况等信息进行交加核查比对,并将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反馈到各级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修订和补充,切实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信息准确。

五、时间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摸清采集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建立信息档案,完成时限2018年11月28日前;第二阶段:信息交叉比对、校核、补充,完成时限2019年4月28日前。

(一)第一阶段(2018年11月28日前)

1.动员部署。各乡(镇、场)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明确采集地点,合理安排时间段排序采集。县民政局要组织采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联合统计部门要组成专业技术组深入各乡(镇、场)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

2.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发布新闻公告、发送手机短信、张贴海报等形式,广泛深入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提纲、宣传海报由县退役军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下发。

3.设备采购。县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设备采购并按时完成信息采集软件安装,研究制定采集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工作。同时,将登录网址、账号授权下发各乡(镇、场)。

4.信息采集。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按照县级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各类采集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填报工作。

5.上报信息。为确保采集端数据安全,合理把握采集工作进度,各乡(镇、场)必须每天下午16:00前将采集的有关数据上报县民政局,联系人:陶光彦,邮箱:642214338qq.com,联系电话:7121481,13887671968。

(二)第二阶段(2019年4月28日前)

1.数据交叉比对和共享。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局、信访局、人武部对采集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状况等信息进行交加核查比对和共享。并将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反馈到各级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修订和补充,切实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信息准确。

2.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合各乡(镇、场)、各部门采集提供的数据建立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将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反馈到各级各有关部门。

3.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局、信访局、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对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进行交叉校核、修订和补充。

4.信息汇总上报。县民政局要将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汇总后于2019年4月26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及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同时,信息采集工作要与悬挂光荣牌工作同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和悬挂光荣牌工作。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采集数据。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场)要结合当地实际,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每一位信息采集对象知晓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意义、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采集时个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积极引导采集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信息采集点主动申报采集信息。

(三)采取科学方法。信息采集工作要与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建设,运用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在采集、比对、核查工作中,要加强安全防范,采集端、上报方式均要使用专用电脑,确保数据保密安全。

(四)强化部门职责。各乡(镇、场),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要负责通知本单位在职和退休的退役军人到户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负责本单位在职和退休、退役军人光荣牌的悬挂工作。

(五)其他要求。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采集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附件: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宣传提纲

2.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宣传用语

3.宣传海报

附件 1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宣传提纲

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退役军人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请广大退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从即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之前,持相关证明到户籍地乡(镇、场)设置的集中采集点进行采集。

一、采集对象

户籍在我县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12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本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 2018 年 10月 1 日。截至采集时间节点采集对象去世的,不再采集其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指享受及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指享受及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病故军人遗属(指享受及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现役军人家属(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所需材料

采集对象均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并按以下类别分别提供

相关材料。

(一)退役军人身份对象需提供的材料。转业证、离退休证、

退伍证、复员证。其中,立功受奖的还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件,残疾军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伤残民兵民工身份对象需提供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三)持证“三属”身份对象需提供的材料。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四)现役军人家属身份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军人有效证件

号码,现役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与现役军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五)其他。无任何证明材料的,可先行登记,暂时不予采

集。

附件 2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宣传用语

手机短信:请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信息采集工作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地乡(镇、场)完成个人申报,以确保工作圆满顺利完成。采集点悬挂横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点。宣传标语(可任选):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摸清广大退役军

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情况底数。

2.周密部署、科学采集,圆满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

3.自主申报、积极配合、属地采集,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4.全面规范、严谨细致、分级负责、属地落实。

5.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

象档案和数据库。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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