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农村建设需要非经营性临时挖砂采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采场进行关闭”及《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用地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马政发〔2015〕58号)“取消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备案”的规定,为规范马关县非经营性临时挖砂采石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范围及条件
(一)各乡(镇)拟批办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应在已设定的备选开采区范围内,能避开基本农田、省级以上公益林、公路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保护区、环境生态红线保护区、重要民居集中生活区等保护区域及主干道、旅游区可视范围,且符合安全开采条件的独立山体地段选址布设开采位置(最低开采标高原则上不得低于山体周边的耕地标高)。为避免小、散、乱,实现集中审批、集中开采、管理和减少破坏区域,在一个备选开采区范围内,只能批办一个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在一个独立山体储量尚未开采完毕的前提下,严禁多处选址批办采石场。
(二)各乡(镇)批办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必须在本乡镇辖区内经营性采石场核定采矿权总开采规模开采供料不足的前提下,只针对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证明文件为准(易地扶贫搬迁、沿边三年行动计划等惠农项目除外),且项目用料规模大于辖区范围内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经营性采石场现有开采规模总和30%以上用料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本乡镇辖区范围内无经营性采石场的,在符合第1项选址条件的基础上,准许在备选开采区范围内批办一个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
选址安全距离:铁路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大于500米、国道、省道、县道大于100米,乡道大于50米,桥梁200米,已建矿山大于300米;距离村寨大于300米、高压线大于500米。
办理审批时限: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批办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若因工程建设需要继续审批的,到期后重新申请续批。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采石场恢复治理方案,申请书必须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由来、用途、用量(m³)、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坐标(西安80直角坐标)、面积(㎡)、开采时限、项目负责人、石(砂)场周边情况(如距公路、村寨、高压线、重要设施等的有效距离)及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选址。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国土、林业、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交安中心、水务、派出所、村小组、村委会等部门进行联合实地踏填写选址会审表。
(三)受理。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开采必须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及国土、环保、水务、林业、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项目申请。
(四)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设置范围、条件、相关要件及附表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
(五)审批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②项目施工合同书;③相关从业人员的保险资料;④提供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⑤建设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⑥并签订相关安全、复垦、不对外销售承诺书。
三、监督管理
(一)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批办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损毁、谁复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管理,对采石场开采范围、安全生产、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对疑似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服务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并做好相关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及关闭工作。
(二)为维护矿产品经营流通管理秩序,规定各乡镇在备选区内批办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所采石料只能供给申请项目使用,若有外卖牟利行为,一经查实,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
(三)为确保因开采导致的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经营性采石场计算、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的方式和标准,在批办前结合批办面积收取相应的交存费用(建议按30元/㎡对拟批办的实际开采面积、料场、设备、工棚等占地总面积计算保证金),签订审批机关、业主和银行三方监管协议并将费用存入共管账户,作为开采后恢复治理的履约保证金。项目结束后,开采位置具备恢复治理条件、业主自行履行恢复治理义务且达到相关验收标准,通过验收确认后可退还保证金。若开采业主未能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由负责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向社会招标的方式使用保证金进行开采破坏区域的恢复治理。若一个开采区域或一个独立山体需要经多次批办开采,方能具备恢复治理条件的,在满足各阶段、各个业主交存的保证金总额能够确保破坏区域进行恢复治理的前提下,可按消耗储量和破坏面积比例(以各阶段批办前后照片和现场核实作参照)分摊恢复治理保证金:即在满足保证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从第二家交存的保证金中退还第一家在同一范围内未开采部分的保证金份额,依此类推,既使储量消耗完毕后的恢复治理有保障,同时又解决了各个时段保证金重复交存在的问题。
附件:1.马关县非经营性临时挖砂采石现场踏勘会审表
2.马关县非经营性临时挖砂采石审批表
3.马关县非经营性临时挖砂采石场开采承诺书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马关县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现场踏勘会审表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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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坐标(西安80坐标) |
概况 |
序号 |
X |
Y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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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 开采矿种: 开采面积: 平方米 ,地类: 料场面积: 平方米 ,地类: 最低开采标高: 采场、料场、进场道路三者的位置关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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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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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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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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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审查意见:(1.开采位置和料场位置属于什么地类;2.是否占基本农田;3.是否同意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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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
林业站审查意见:(1.是否占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2. 是否同意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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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
交安中心审查意见:(1.是否在铁路、公路沿线保护范围;2.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定;3.是否同意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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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
水务站审查意见:(1.是否涉及水源地、江河保护范围 ;2.是否同意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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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
镇国土规划中心:(1.是否符合全镇规划;2.是否涉及生态红线环境保护区;3.是否同意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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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
派出所:(1.是否符合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3.是否同意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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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
马关县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审批表 |
申请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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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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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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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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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所在地详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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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用石料方量(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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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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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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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采时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石场周边情况 |
距离县乡公路(m) |
距离建筑物(m) |
距离乡村公路(m) |
距离村寨(m) |
距离河流 (m) |
距离高压线(m) |
距离其他重要公共设施(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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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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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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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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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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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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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证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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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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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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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存(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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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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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意见 |
1.依据各部门意见,开采区域和用地区域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基本农田、公益林、水资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区等;2.交存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费金额;3.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要求;4.是否同意开采,批准开采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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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查人 : 签发: |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
注:1、申请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予受理;3、本表一式2份,审批单位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非经营性采石场开办承诺书
根据《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马政发〔2017〕号)文件要求,对我公司(单位)因 项目需要,申请在 乡(镇) 村委会 村小组 开办的非经营性采石场特向 乡(镇)人民政府承诺:
一、对采石场的安全管理负全责,管好用好民爆物品及开采施工安全;
二、保证所申请的非经营性采石场到期和工程结束后准时关闭,并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三、保证所开采的石料只对应本工程项目供料,决不对外销售;
四、对因开采造成的土地和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承诺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