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白镇、坡脚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3日
文山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文马高速公路马关段沿线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以及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文马高速公路马关段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文马高速公路马关段征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文马高速公路马关段拆迁区域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进行拆迁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拆迁工作顺利推进,加快马关县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有证的拆迁安置为重点,兼顾将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统一纳入安置范围。
2.稳步推进、维护稳定。此次拆迁工作涉及点多面广,被安置拆迁户问题复杂,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3.公平公正、注重规范。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安置范围的农户严格执行有关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避免遗漏和将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纳入安置范围。
三、拆迁、安置范围及对象
(一)拆迁范围
文马高速公路马关段房屋拆迁安置范围为文马高速公路的征地红线内需要拆迁安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民用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外因工程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二)安置范围及对象
在拆迁范围内的个人和单位(集体)。
四、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实行全货币化安置或宅基地+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宅基地+货币安置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由马白镇人民政府和坡脚镇人民政府确定)。
五、安置及补偿条件
(一)全货币化安置。以评估公司对拆迁户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拆迁户在本村范围内有其他住宅、且面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或因拆除少部分住房不影响该户居住的,只进行补偿,不作安置。
(三)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拆迁公告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在《土地管理法》出台前已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截至日之间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视为合法建筑,拆迁后进行安置; 拆迁公告之日前,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可以给予安置或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以评估公司评估后进行补偿。
(五)集体用房。征地拆迁涉及到集体用房的,由村小组集体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建盖的地块内选址建盖,建盖面积能满足村集体开会及集体活动为宜。
(六)征地红线外因施工因素影响的,由施工方在施工前进行证据保全,确因施工受到影响的房屋由征迁工作组和施工单位现场查看,经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其影响程度进行鉴定评估后进行补偿,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涉及补偿安置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实行先拆迁后安置自建的操作办法。房屋拆迁后由被拆迁人采取投亲靠友的方式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
六、户籍户数认定
户籍户数认定以公告之日止实地调查的情况进行认定。
七、原宅基地和房屋的确认、评估
(一)原宅基地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拆迁户的宅基地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使用的空场(包含有宅基地使用证,但未建房的部分)按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房屋面积按搬迁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包括居住房和附属建筑物。搬迁告知之日后,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房屋不予评估和补偿。
(二)凡是从拆迁工作组开始调查之日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确认和评估。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方案》规定给予确认和评估。
(四)评估公司选择方式,由文马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指挥部推荐三个及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公司,通过评估公司的简介及自荐由拆迁户代表投票选定并与其签订协议。
八、安置及补偿办法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文山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马政发〔2017〕14号)文件执行。
(一)全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依照本《方案》领取40%拆迁补偿费,剩余60%拆迁补偿费待建筑物拆迁完毕后30日内完成支付。
(二)宅基地+货币安置
1.宅基地面积配置。宅基地配置面积实行差别化,分三类配置:(1)有合法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配置100平方米;(2)有合法使用权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配置120平方米;(3)有合法使用权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配置150平方米。
2.养殖区面积配置。政府在安置点附近统一安排养殖小区,每户拆迁户给予设计安置养殖小区用地50平方米。
3.宅基地价格。宅基地价格按审计部门审计结算的成本价进行确定,由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含养殖区)。宅基地+货币安置的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依照本《方案》领取40%拆迁补偿费;剩余的60%待扣除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安置点的征拆、三通一平、宅基地回购等费用后,待建筑物拆迁完毕后30日内付清。
4.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统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给予办理。
(三)从通知签订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户的过渡安置补偿费。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户的过渡安置补偿费。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强制拆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四)被征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不予发给一次性过渡安置补偿费。
九、奖励政策
(一)选择全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3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给予30000元/户的奖励;选择全货币安置的拆迁户不再给予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二)选择货币+宅基地安置的拆迁户在3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奖励10000元/户搬迁费。
十、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及摸底调查阶段(2017年8月下旬至2017年9月中旬);
(二)拆迁房屋丈量、清点、登记阶段(2017年9月中旬至2017年10月底);
(三)拆迁房屋评估阶段(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底);
(四)搬迁建房阶段(签订搬迁协议一年内)。
十一、其他事项
(一)搬迁户的养老保障,按照省、州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拒绝搬迁的,或已达成拆迁协议故意拖延搬迁时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采取行政或司法等强制性措施处理。
(三)被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方案由文马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补充规定。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