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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7〕79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6日 09:10   文章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马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7月14日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马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马关县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山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马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 (含大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当毗邻国家和周边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

坚持依靠基层、群众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的原则。

1.5启动要求

1.5.1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1.5.2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边境地区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 “老、少、边、穷”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1.5.4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减灾救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研究制定减灾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指导各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卫计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农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外事办、县安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局、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马关支公司、中国移动马关支公司、中国联通马关支公司、马关供电有限公司、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县公安边防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其职责是:承担全县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对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减灾救灾工作,代县减灾委起草减灾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减灾救灾工作有序开展;负责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县重大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建言献策。

3.灾害预警响应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或减灾委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调整有关措施。

(3)通知有关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州民政局和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应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全县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民政部门报告。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 (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民政部门。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部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在10日内牵头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州级民政部门和州人民政府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I、II、III、IV4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5人以上(含15人)。

(2)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0.2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I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1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县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快报,报州民政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补助资金的请示。

(7)县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马解放军、武警部队、县公安边防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改局、县农科局、工信商务局、粮食局等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商务局还应组织做好应急频率及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计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农科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气象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及时发布灾区气象、水文信息和滑坡等数据,并适时发布灾区预警信息,组织灾区现场获取应急所需参数,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保障服务。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文广体旅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县民政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适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0.15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II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

5.2.3 II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领导或委托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马解放军、武警部队等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快报,报州民政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补助资金的请示。

(6)县减灾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马解放军、武警部队、县公安边防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县发改局、农科局、工信商务局、粮食局等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商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无线电应急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无线电救援通信台站正常运行,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计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0.1万间以上、0.1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III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组织召开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县级灾害救援队。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补助资金的请示。县民政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县卫计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州民政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5)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健康农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5.4 IV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015万人以上、0.0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0.005万间以上、0.0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民政局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与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县民政局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州民政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补助资金的请示。

(5)根据灾区需求,县民政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县卫计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健康农场管委会开展灾情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决定终止IV级响应。

6.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健康农场管委会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4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县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受灾地区行政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健康农场管委会于当年9月下旬依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4〕169号)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情况统计表》,于9月30日前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向州民政局、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的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问题;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相关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5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县民政局、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民政局、财政局。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地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一览表。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健康农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4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结合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依据本级和上级补助恢复重建资金,按照我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选址、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县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科、水务、卫计、文广体旅等单位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福利院、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分别报州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山州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县财政安排县本级救灾预算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县、乡(镇、场)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3县民政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每年提出县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遇特大自然灾害县级财政按追加预算处理,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县发改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县级、乡(镇、场)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1.5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储备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6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我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实现就地、就近、快速、高效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县级救灾物资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统一调运和使用,必要时请求州级、省级给予调运省级代储的救灾储备物资。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调运。

7.2.4认真执行云南省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的机制。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区。

7.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县级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的灾害,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采取部队官兵搬运、部队车辆运输、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物资最快运抵灾区。

7.3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县工信商务局应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依托国家环境与灾害卫星空间技术监测预报系统,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县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5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马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军地救灾力量。

7.5.3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场)、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4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乡(镇、场)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乡(镇、场)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科、林业、水利、卫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有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宣传及研究。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7.8.4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8.5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8.附则

8.1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单位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山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马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1日印发的《马关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2014年1月3日印发的《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县减灾委员会的通知》(马政办发〔2014〕1号)确定的县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与本《应急预案》不一致的,以本《应急预案》确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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