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7〕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减少我县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有关部门防雷管理责任,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一)将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该类建筑的防雷监管职责。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要求,今后气象部门不再开展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
(二)按照《决定》、《实施意见》和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全面开放我县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依法依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
(三)防雷检测中介组织在开展防雷检测时,应归口向住建部门和气象部门报告。住建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衔接工作
(一)由气象、住建部门牵头,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发改、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要求,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
(二)已在气象部门办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项目,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交接之前气象部门已受理但未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完成后一并移交住建部门。移交后气象部门不再承担该类建筑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县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由气象、住建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州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二)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根据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调整,按照规定程序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同时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严格规范许可条件和流程,加快完善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我县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决定》和《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清理修改。
(四)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落实建设工程业主单位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督促业主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
五、强化政策保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等形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防雷减灾工作需要。
(二)防雷减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要从保障防雷安全大局出发,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应当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等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项技术服务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推进雷电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风景名胜区、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地点的防雷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的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雷减灾工作能力。
附件:1.马关县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
2.马关县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附件1
马关县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7〕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建立马关县防雷管理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州政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协调会议组成成员单位
协调会议有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马关供电有限公司、电信马关分公司、移动马关分公司、联通马关分公司。
由县气象局、住建局相关领导担任会议的召集人,其余各成员单位由负责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1名领导同志担任(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今后若成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县气象局。
三、协调会议组织机构及职责
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气象局承担,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性及会务服务工作。
(二)传达协调会议关于防雷管理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推动防雷建设工程审批流程优化。
(四)为成员单位提供防雷安全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及指导。
四、会议议事规则
(一)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议事内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协调会议的,召集人可决定通过征求会议成员的意见方式处理。
(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同志出席。
(三)例会和临时会议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经召集人审核签字后印发各成员单位,由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问题的落实。
五、成员工作职责
负责本部门与协调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提出问题和建议。交流本部门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附件2
马关县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召集人 |
晋方鹏 |
县气象局 |
副局长 |
13577632818 |
宁刚 |
县住建局 |
副局长 |
13688737900 |
成
员 |
沈青松 |
县委编办 |
副主任 |
18087696690 |
赖震坤 |
县发改局 |
副局长 |
13887518996 |
童保文 |
县工信商务局 |
副局长 |
18087682726 |
罗建春 |
县财政局 |
副局长 |
15126869666 |
晏孝俊 |
县环保局 |
副局长 |
15394998088 |
高启岗 |
县安监局 |
副局长 |
18987624580 |
高荣锋 |
县水务局 |
副局长 |
18987624588 |
左智堂 |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副局长 |
13887636906 |
殷发标 |
县交通运输局 |
副局长 |
13887518325 |
代发全 |
电信马关分公司 |
副经理 |
18908760902 |
周立书 |
移动马关分公司 |
网络部经理 |
13887698605 |
杜劲锋 |
联通马关分公司 |
总经理 |
18687659989 |
汤卫荣 |
马关供电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1350876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