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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0日 13:13   文章来源: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

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马关县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马关县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文山州殡葬管理办法》、《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78号)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文政办发〔2016〕19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为基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殡葬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科学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4.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5.注重保护,合理开发。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综合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市场调节机制,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二、目标任务

2016年至2020年,全县规划新建5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其中:2016年建设马白镇公益性公墓;2017年建设坡脚镇、都龙镇两个公益性公墓;2018年建设大栗树乡公益性公墓;2019年建设八寨镇公益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申报建设乡镇级、村级公益性公墓。

三、主要措施

(一)规划选址

各乡镇(场)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主动与发改、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做好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专项规划前期准备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住宅区、耕作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以及公路、铁路两侧面山上。

(二)建设要求

1.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管理规划化、制度化。

2.乡镇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与乡镇统筹合建。

3.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设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

4.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实现绿化全覆盖的目标,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5.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提供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地生态安葬率达35%。

6.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健康发展的目标。

(三)建设标准

1.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既建公墓,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

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及6‰的死亡率计算确定。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10年使用。

3.墓区建设不砍伐原有乔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达到绿化全覆盖,乔木种植率达80%。

4.墓区及道路标准。

(1)进入墓区道路宽一般在3—4米左右,路面尽量用砂石铺垫,道路设置会车点。根据安葬量规划建设停车场。

(2)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l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

(3)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l.5米,墓位前通道宽l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乔木。

(4)在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

(5)丧属在墓区及道路有植树义务,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以达到见树见山不见墓的目标。种植树种和技术由辖区林业部门负责指导。

(四)审批程序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场)初审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商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准建设;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场)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同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及时报州民政局备案。

申请建设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相关管理制度。

(五)土地性质

国土部门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遵循公墓用地不征为国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权属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六)建设资金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国土、环保、住建、林业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期完成。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农村群众投工投劳。

每新建一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在州财政补助40万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个补助60万元;每新建一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财政每个补助40万元。

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建设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分别提出申请(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初审),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县民政局负责收集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相关资料,连同检查验收报告一并分别呈报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和县财政局,经核实确认后划拨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

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七)规范管理

1.明确部门职责。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以及公墓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的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县民政局要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明确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公墓建设主体划定,报县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

3.明确收费规定。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的规定执行,即: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委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各乡镇(场)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管理,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发改、财政部门要研究非税发票问题,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合法性问题。公益性公墓的销售收入应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公墓的滚动建设。

对利用乡镇级、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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