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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明确监管部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0日 14:27   文章来源:马政发〔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保护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各项条款有效落实,经2017年1月15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职责划分: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在乡(镇)集镇规划区域内以及乡道范围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路沿线由道路运输管理局、路政部门监督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职责划分: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责划分: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责划分: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在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由县林业局监督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责划分: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在乡(镇)区域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由林业局进行监督管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责划分: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在乡(镇)区域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管理;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由县林业局监督管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职责划分:由县公安局监督管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责划分: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
  我县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空气质量环境不断完善。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2 月17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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