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大丫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大丫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小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8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小型水库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100米的汇水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源保护的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渣废液、城镇垃圾、掩埋和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废物;
(三)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禁止在一级、二级保护区水体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电鱼、炸鱼、毒鱼、非法捕捞或者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禁止侵占、损毁里地水库水工程及护岸等有关设施;
(六)禁止损毁库区防护网、警示牌、监控设备等水源地宣传、保护设施;
(七)严禁在水库径流区内毁林开荒、采伐树木、采矿、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筑窑、修(建)坟等破坏水土保持的活动;
三、依法管理
对违反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有危害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环保热线)、0876—7122475(水政执法)、0876-7120229(水库运行服务中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